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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调整贷款模式

从宛平回到京城之后,胡霆就投入到对即将开始的房产销售的研究之中,对于自己所建的房子,无论是在性价比方面,还是户型结构方面,乃至周边的配套设施方面,胡霆都充满了信心,这点他已经从陆续收到的反馈信息当中得到了证实。

他目前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大部份普通购房者的资金问题,因为无论在哪个朝代,普通百姓手里都不可有很多的存款。

因此,对于大部份普通百姓来说,虽然他们也非常期待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无奈大多人又都因为囊中羞涩,掏不出那么一大笔的购房款,于是就只能是在梦里想一想那些新房子了。

说到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顺口来上那么一句,把后世的按揭贷款模式直接搬过去不就得了,在这里我要解释两句,事实上,古代的一些经济活动也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落后。

出于生产生活等需要,在古代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借贷行为,其模式也是后世一样,具借方需要向出借方支付一定利息,利息为多少,由双方协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古代官方通常都会制定出一个指导性的法定利率,至于能不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大家可以参照一下后世的情况。

把古代典籍《周礼》记载,早在三千多年前,西周的官方市场就开始开始出现赊贷制,视借贷情况不同收取不等的利息。

一种是针对普通百姓的消费贷款,就是百姓行从官方机构赊买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货物,并约定好付款日期,一般时间不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内,是免息的,就是百姓不用向官府方面支付额外的费用。

一旦赊买方到了约定赊期还没有及时结清货款,就需要向官府方面支付百分之五以上的贷用利息,这是政府方面为百姓提供的带有扶助性质的低息借贷。

另一种是商人也可以向官方借钱用于生产经营,但需按照实际借贷期,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利息,在《周礼》中有规定:“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有五”。

这个利率相对于后世的官方贷款利率来说,已经是非常高了,而民间私人经营的借贷利率还要远高于此。

在汉代,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是百分之二十,比如《汉·货殖传》中有记载:“农工商贾,大率岁万息二千。”通过《新唐》、《宋史》等史料,可知唐代、宋代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官方的放贷利率也是维持在百分之二十左右。

比如北宋熙宁变法中,王安石同志推出的“青苗法”,就规定了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息,并声称“则二分(利息)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可见百分之二十的利率是官方标准,其对社会上的借贷行为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众所周知,宋代的商业经济相当发达,在城市中从事资金调节的机构也比较多,比如民间富户经营的质,有寺庙经营的长生,还有官方经营的抵当,都从事资金调节借贷,从相关史料来看,当时民间借贷利率几乎都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尤其是遇到荒歉年景,很多富人借给贫民钱财所收的利息达到了恐怖的百分之百以上,这既影响了民生,也使百姓更交不起皇粮国税,因此在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曾下令:“有取富民谷麦资财,出息不得逾倍”。

到了南宋时期,更有商人直接把借贷生意发展到了各家的军队之中,不过当时的朝廷进行出于稳定军队的考虑,很快就出台政策,禁止了这种借贷行为。

那么胡霆当前所在的明代,官方规定的合法利息是多少?后世有学者通过研究指出,明代“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说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以上。

从以上的一些资料中我们可以得知,古代在借贷活动方面,无论是官方经营的也好,还是民间资本经营的一些典当行等出借机构也好,他们提供的借贷品种,可谓是五花八门,丰富之极。

套用一句后世的流行语,那就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提供不了的。”借贷者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到时候,自己能不能承担得起其高昂的利息。

就拿胡霆所处的明代来说吧,明代的当铺名称达十几种之多,典当的数目、资本额都十分壮观。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万历三十五年,仅河南省便有二百家以上的当铺。其经营者从过去的官僚、地主转变为商人为主要力量,其主要业务有:接当和放款,相当于后世的抵押贷款。

明初的沈万三就是着名的贷款经营者之一,不过更准确的说他应该是属于后世所称的高利贷者。民间都传说他有个聚宝盆,投入一锭银子之后,就能陆续取出无数锭的银子来,生动形象的说明沈万三靠经营高利贷,对向借款者进行盘剥的所谓“法术”。

还有后来的大太监刘瑾和大贪官严嵩、严世蕃,除了经营当铺和开其他店铺,其“账房”也直接进行信用放贷,而且向其借钱的多为各级官吏,借来款项之后,大多是用来向上级行贿或者向朝廷献贡,当然其中也有其他一些商人确实是因为一时急需资金周转而进行借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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